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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三) 2021/9/15 11:59:46

 (五)如果审图制度必须取消,则建议分步进行并立法保障
综上所述,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介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开展技术咨询、审查和仲裁的独立第三方技术机构,为提高本市勘察设计质量、平衡公众利益、把关公共安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若本市坚持强制取消审图制度,则建议如下:
(1)渐进取消审查机构审图。不搞一刀切,试点先行,即区分建设工程的行业或专业、规模、性质或建设区域等要素,逐步缩减审查范围,最终不再要求审查除强制性条文、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之外的设计内容;但设计文件中涉及强制性条文、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不能不审:短中期仍由既有审查机构审查,长期则建议改由政府部门或其组建的第三方独立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2)明确专项审查(复核)处理方式和设计规范由谁解释。如果取消审图制度,则建议明确原由审查机构承担的消防、人防、防雷、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水土保持、勘察开工告知(勘察工作是否危害地铁或燃气管道)等专项审查,以及高危边坡基坑、超限高层审查的复核工作,是否还保留;若保留,则建议明确具体办理部门和办事流程,否则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都将不知所措。此外,若取消设计审查环节,则当对设计规范条款出现不同理解时,应有一个类似于施工图审查机构这样的技术仲裁机构出面解释;若取消设计审查环节,则在工程验收时,政府部门不应再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
(3)立法明确“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涵义。取消审图制度后,按目前有关文件说法,应该落实“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但迄今为止,“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本身涵义仍十分笼统而模糊,而且只散见于行政部门文件中,却未见有明晰的上位法依据作为支撑。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龙头,一发而动全身;其质量优劣,必然牵涉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全行业企业。因此,很有必要从法律的层面和特区立法的高度来处理这一问题(而不是仅发布行政通知):对于本市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在内的工程建设五方主体以及政府部门的责任,均予以法律意义上的明晰界定,从而一劳永逸地厘清“责任不明”这一困扰建设行业各方主体的巨大难题。
(4)立法保障设计单位(人)“责、权、利”匹配。纵观国内建设行业现状,设计单位(人)的“权、利”,与其“终身责任”严重失调,根本无法匹配;而近些年来行政文件里频频出现“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或类似表述),已造成设计行业极大恐慌,很大一部分的建筑师、设计师都不敢签字,并快速流出本行业。为此,当以特区立法方式来界定本市建设主体各方责任时,建议:
1)要求建设单位遵照本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和《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定额》,保障合理的勘察设计收费(底限不应低于2002版收费标准);
2)明确设计单位所应承担“责任”的涉及人员、专业范围、时限长短、责任内容和具体罚则;
3)明确其他四方主体所应承担“责任”的涉及人员、专业范围、时限长短、责任内容和具体罚则;
4)参照国外成熟经验,最好也能通过立法方式,来厘清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从而减轻甚至消除行政日常监管压力。
(5)立法可自然化解设计保险、建筑师负责制推行等难题。如果取消审图制度,则设计保险、信用评价和建筑师负责制等相关措施被纷纷提出。而一旦完成上述立法,则必然自发带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市场的形成,无需政府部门行政强推;一旦完成立法,则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也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减少纷争;一旦完成立法,则涵义同样笼统模糊的“建筑师负责制”等固有难题也可迎刃而解,让该制度得以顺利推进;一旦完成立法,则目前本市试行EPC等新型建设模式,以及探索极少数施工企业试水编制施工图文件涉及的图纸审查及各方责任,也都将一目了然。
侵删。
 
可以看到真实的行业意见。而不是行外人从什么“法治”角度讲的意见。
可以看到业内的疾呼。但是这个事,并不是为了设计行业好而发起的,是行政原因(进一步简化流程,压缩从拿地到建设的时间)。虽然业内疾呼可能没有用,类似混凝土装配式的推进。但是,至少业内人是清醒的。而不是一些号称业内人说的那样。业内人也那么认为,就更悲哀了。